2012年7月12日,袁某志(已判刑)在海口市海墾路租下圈子咖啡酒吧,預謀讓年輕女子約男性被害人到該酒吧進行高消費,進而詐騙被害人錢財。後袁某志陸續找來何某負責酒吧收銀,被告人周某某(現年23歲,廣東遂溪縣人)和鄭某(另案處理)等人當服務員。袁某志及袁某理、鄭某慶(均已判刑)找來黃某沙、黃某梅(均另案處理)等人進行培訓準備實施詐騙活動。何某順(已判刑)負責在大型交友網站或通過QQ聊天方式尋找男性被害人,利用飛信、短信的形式將被害人聯繫方式發到黃某沙、黃某梅等人手機上,再由上述女子通過各種名義約被害人見面,將被害人騙至海墾路圈子咖啡酒吧喝酒。
  在點單時,上述女子就會故意點每瓶200多元至2000多元不等的紅酒(所有紅酒均是由沙城1998乾紅葡萄酒調製而成,經鑒定,一瓶沙城1998乾紅葡萄酒價值人民幣13元),騙被害人進行消費,進而騙取被害人錢款。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袁某志詐騙團夥系從事酒托詐騙,還應袁某志的要求到其圈子咖啡酒吧從事服務等工作,從2012年7月13日至7月22日,袁某志詐騙團夥共騙取梁某錘等32名被害人至圈子咖啡酒吧高消費,騙取共計人民幣71430元。
  2014年4月10日13時35分許,被告人周某某在重慶市江北區觀音橋金鵬北城旺角E棟9樓電梯口處,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將一小包毒品販賣給購毒人員鞠某,二人交易完成後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。當場從周某某身上繳獲人民幣400元、手機一部;從鞠某身上繳獲其購買的毒品一小包(經鑒定,含甲基苯丙胺成份,凈重0.25克)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袁某志等人實施詐騙犯罪,還幫助其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71430元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,應予懲處;被告人周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監督管理規定,非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.25克,其行為亦已構成販賣毒品罪,應予數罪並罰,遂作出以上判決。  (原標題:海口女酒托一瓶價值13元紅葡萄酒賣2000元詐騙32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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